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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1〕21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21987********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白色“北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委会南**米时,先后追撞路边停放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京******)和陈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后部。后被告人杜某某明知对方报警后在现场等候,被到场民警查获。次日,被告人杜某某赔偿陈某某人民币3万元获谅解。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杜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73.3mg/100ml。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长陵营大队确定,杜某某为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抽血录像;8.其它证明材料:接案、到案、破案经过,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赔偿相对方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松涛

检察官助理 刘远歌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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