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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乡**村**排**号,无业,群众。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8时30分许,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沿古冶区万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古冶区外环线万山路口北侧时,与郑某某停放的冀B****重型平板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至杜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杜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为:104.3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材料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04.3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联

                                      2020124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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