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80********,汉族, 大专文化,哈尔滨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栋**单元**室,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期**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日20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黑A****1号**牌**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通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平街交口处时,与行人贺某某发生刮碰,造成贺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杜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99mg/100ml。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黑龙江俊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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