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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80********,汉族, 大专文化,哈尔滨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栋**单元**室,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期**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日20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黑A****1号**牌**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通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平街交口处时,与行人贺某某发生刮碰,造成贺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杜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99mg/100ml。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黑龙江俊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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