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11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5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小型汽车搭载一人,从成都市成华区西林路附近出发,当其行驶至成都高新区永丰路30号门前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为123毫克/100毫升;后经提取其血样进行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39.2毫克/100毫升。杜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杜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法定量刑情节以及杜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未取得驾驶证的情节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佩雷
2021年2月10日
书记员:张 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83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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