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93********,汉族,大学本科,四川省旺苍县人,中共党员,在旺苍县**镇人民政府工作,住旺苍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川H8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旺苍县东河镇环城中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环城中路“米其林轮胎店”前道路处时与对向车道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川H5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某下车询问对方是否受伤。前往老城出警的旺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路过环城中路发现发生交通事故,即对现场进行了处置,并将被告人杜某某带至旺苍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9月10日经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经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已全额赔偿了被害人马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2021年1月21日,被告人杜某某所在工作单位旺苍县**镇党委、政府向我院提供书面函一份,证明被告人杜某某一贯表现良好,工作认真负责,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弘扬
(院印)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住旺苍县**镇**巷***栋**单元**楼**号,联系方式:18980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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