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蒲检刑诉〔2021〕5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号,住四川省蒲江县********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3日0时46分,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蒲江县鹤山街道飞虎路13号外路段被执勤民警挡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杜某某进行检测,杜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221mg/100mL。杜某某血液样品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成公交鉴(醇)字[2020]0110046号):所送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21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乙醇浓度达213.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乙醇浓度达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杜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光文                                                                                            

2021年3月19日 

                                                   

附件:

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