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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等人在蓬溪县三凤镇张记大排档吃饭,期间杜某某喝了三杯白酒、四瓶啤酒,后其又与陈某某等人喝夜啤酒,期间杜某某喝了两瓶啤酒。次日,1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梁某某家吃饭,期间杜某某喝了两杯白酒、两瓶啤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从蓬溪县三凤镇五家湾村9组出发,行驶至蓬溪县三凤镇新民街时撞倒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摩托车,致车辆受损、人员受伤。接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杜某某送至蓬溪县三凤镇卫生院提取血液两支,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2.6mg/100ml。经查询,杜某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丁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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