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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88********,汉族,大学文化,大庆**公司**厂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路**小区**号**门**室)。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刑事拘留( 无 )

日期

取保候审( √ )

日期

2020年5月21日

批准逮捕( 无 )

日期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大庆市大同区采油七厂南门重庆火锅店喝完酒后,驾驶紫色丰田雷凌轿车(车牌号:黑E****9)沿安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采油七厂第三油矿大门附近时,与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丰田兰德酷路泽吉普车(车牌号:黑E****M)发生刮蹭,后杜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将其带回,并对其血样进行提取,杜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主要事实。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2.6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目前,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已自行达成和解。  

证据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及和解书等;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罪名认定

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

从重

法定

从轻

自首、认罪认罚

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

从重

酌定

从轻

已赔偿并达成和解

其他情节

量刑建议

拘役

五个月

罚金

人民币9,000元

备    注

1. 被告人杜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视频光盘一张。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群

检察官助理:马宁宁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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