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88********,汉族,大学文化,大庆**公司**厂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路**小区**号**门**室)。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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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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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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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刑事拘留( 无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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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 |
日期 |
2020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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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 无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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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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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大庆市大同区采油七厂南门重庆火锅店喝完酒后,驾驶紫色丰田雷凌轿车(车牌号:黑E****9)沿安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采油七厂第三油矿大门附近时,与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丰田兰德酷路泽吉普车(车牌号:黑E****M)发生刮蹭,后杜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将其带回,并对其血样进行提取,杜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主要事实。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2.6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目前,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已自行达成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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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及和解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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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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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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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的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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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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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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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 从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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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从轻 |
自首、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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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定 从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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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从轻 |
已赔偿并达成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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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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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五个月 |
罚金 |
人民币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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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杜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视频光盘一张。 |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群
检察官助理:马宁宁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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