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90********,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邯郸市人,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20时许,酒后驾驶牌照号京Y****6揽胜牌小型汽车沿京津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津市高速公路京津高速武清南收费站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一支队京津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6mg/100ml。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范某某证言;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素敏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原籍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5张、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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