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83********,汉族,初中文化,天津**电动门厂,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号院**排**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A****0的灰色英伦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大港商厦后街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被查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祖武
检察官助理:王梦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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