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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1月19日晚上,酒后驾驶灰色夏利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D****T),从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李家庄村出发,沿仓永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下仓大街,后沿该街向西行驶至下仓村与津围公路交口附近,当日22时许,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出警民警依法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杜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2mg/100mL。被告人杜某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彭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兴旺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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