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4********,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现居住地为郓城县**乡**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宁阳县**镇红绿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161mg/100ml,2019年9月20日,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杜某某被查获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5、视听资料:被告人杜某某被查获时的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志广
高磊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 _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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