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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乡**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红色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径宕昌县理川中学门口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后抽取的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5.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小林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5.《使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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