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杜某某, 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241963********,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商,住南阳市宛城区**路**家属院(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乡**村)。2017年5月6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处罚500元。2018年2月6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处罚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1时22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豫R580**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南阳市长江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皓月宾馆门口处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八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2血醇检验报告;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东翔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