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杜宪全杜某某,曾用名杜同领,男,1961年12月3日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011961120354153723011961********,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梁才办事处贾庄村65号及现住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村**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宪全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杜宪全杜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情况下饮酒后驾驶鲁MZ716L鲁******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营市垦利区董集镇杨董路东营市垦利区**镇**路垃圾中转站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杜宪全杜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宪全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宪全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宪全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宪全杜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宪全杜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宪全杜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金泉
检察官助理:张梦杰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杜宪全杜某某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梁才办事处贾庄村65号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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