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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本市市中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市中区领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让秀路路口南侧时,与其右侧张某某(女,59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又与乔某某(男,27岁)、赵某某(女,34岁)分别停在路边的鲁******、鲁******号小型轿车发生连环碰撞,二轮电动车倒地后与其右侧刘某某(男,36岁)停在路边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人员接报警赶到后,发现被告人杜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抽血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1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年6月6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将其取保候审。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分别赔偿张某某、乔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35000元、4700元、17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杜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杜某某具有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自首、赔偿和解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圣武

检察官助理:王文萍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50101****);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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