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1031987********,初中文化,住济南市市中区**镇**庄**号,打工。因犯盗窃罪2009年1月14日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沿济南西高架行驶至济南**路市中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杜某某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0±5.1mg/100ml。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杜某某系自首,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文东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