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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83********,中专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工作单位山东**材料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现住济南市莱芜区**花园**街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21时08分许,杜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莱芜区鄂牛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鄂庄红绿灯路口处,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支队莱芜区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1mg/100ml,执勤民警随即带其到济南市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2020年4月13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5±5.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等;2.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延忠

检察官助理玄振华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

1896341****;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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