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朔州市平鲁区,经常居住地朔城区**公寓**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3时18分,被告人杜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未注册登记的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北新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张辽路十字交叉路口时,与沿张辽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当事人郝某某持证驾驶的晋F****9雪铁龙牌小型出租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送检的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90.34mg/ml.经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郝某某、郗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杜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妮
检察官助理:赵若男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在经常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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