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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861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兴卫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1时15分许,在平顶山市湛河区**路与**路交叉口北500米处,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号的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2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据、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杜某某提供的机动车牌照信息及车辆照片信息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利涛

张振付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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