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县,现住惠东县大岭街道**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0时多,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川S3****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大岭街道富康路往惠东县大岭街道社背二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大岭街道富康路**号门前路段时被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岭中队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杜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远平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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