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1月2 7日1时59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粤CV****号牌小型汽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从南往北方向行驶,行经赤坎区海滨大道**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杜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杜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鉴定,检验结果:杜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28.19mg/100ml。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鉴定结论、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为严肃国家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杜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日森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