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9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连州市人,户籍所在地连州市﹡﹡镇﹡﹡村﹡﹡号,现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时11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R8﹡﹡﹡﹡号的小客车途径连州市湟川南路烟草公司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拦停,当场接受了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174mg/100ml。随后,杜某某被带至连州市中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检验,杜某某的血液样本酒精含量为157.8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竹玲
检察官助理 袁泰芝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住广州市白云区﹡﹡;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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