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博乐垦检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701XXXXXXXX401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XX团退休职工,出生地第X师XX团XX连X区X号,现住第X师XX团X号小区XX号楼X单元XX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博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11时30分,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新E11934号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第X师X市XX团立国大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26mg/100ml,民警带其前往第X师医院急诊科进行抽血检验。2019年7月12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杜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95mg/100ml,属醉酒。杜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新E11934为陈某某普通摩托车牌照,该机动车已过强制报废日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式检测单、博垦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归案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照驾驶,且醉酒驾驶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被告人杜某某系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已过报废期限的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内容)
检察官:刘玥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第X师XX团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XXXX96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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