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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011978********,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3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23时6分,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晋K****7黑色一汽奔腾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锦纶路桥东街口至锦纶路新华东街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小鹏

检察官助理:李艳青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案卷贰册;

2、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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