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70********,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江西省樟树市**街道办事处**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樟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4时35分许,杜某某醉酒驾驶无牌五星三轮摩托车,行至樟树市张家山街道啤酒厂路段时,被樟树市交警大队张家山中队民警执勤时当场查获,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酒精含量为9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华
检察官助理:徐文瑶
2021年2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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