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70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南京市浦口区,住南京市浦口区**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镇**组**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杜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5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南京市浦口区石桥镇金桥路由南向北倒车时,疏于观察,撞上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车位内的苏A8****小型轿车,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4.9mg/100ml血。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品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浦口区**镇**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