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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343号

告人杜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昆山市**村**栋**号(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灵台县**镇**村**社**号)。被告人杜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周某某、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杜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0时41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0****小型轿车沿昆山市樾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前进路路口处,逆向进入对向车道后,分别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苏E5****小型轿车、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的苏EP****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mg/100ml。

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杜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吴某某、位某某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君

检察官助理:许成巧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村**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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