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商城**店。被告人杜某某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04年9月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2009年1月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2月1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6月18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20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未执行刑罚二个月零二十二天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执行)。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小型轿车(实际车牌为苏G8****号)由灌南县**商城出发向北进入人民东路,向东行驶至灌南县第二人民医院左拐行驶进入北环路,后沿着北环路向东行驶百米至桥头向北开至**村码头附近一户人家门口。停车后因纠纷与高某某打架,后高某某报警,民警处警后将二人带至新安派出所,后经盘问,被告人杜某某主动供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杜某某在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王某某、庞某某、周某甲、郑某某、周某乙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1069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伟涛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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