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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住任丘市****村**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0时40分许,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冀******江淮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会战道三街路段时,与前方杨某某驾驶的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冀******小型轿车失控又与庄某某停放路边的冀******小型轿车、李某某停放路边冀******小型轿车碰撞,致杨某某受伤,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从送检的杜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35.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庄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

4侦查、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四车连撞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朵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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