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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71990********,满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车载被害人杜某某)沿出海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S251线82KM+800M路段时与前方被害人李某某停驶的蒙D*****-辽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杜某甲、杜某乙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200.89mg/100ml。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杜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杜某某获得被害人杜英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杜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乙、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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