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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公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巨鹿县**局退休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街**号,住巨鹿县**小区东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2019年9月13日15时05分许,杜某某醉酒后驾驶冀E*****小型普通客车沿杨官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巨鹿县天泉梦酒厂路口西时,与尹某某顺向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尹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受伤,电动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杜某某继续驾驶冀E*****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巨鹿县富强路与新华街交叉口西侧时,与前方柴某某顺向驾驶的冀E*****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巨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杜某某在两次事故中均负全部责任。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8.75mg/100ml。案发后杜某某赔偿了事故当事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证、谅解书等;2、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柴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发生的两次交通事故均负事故全部责任,无前科,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事故当事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洪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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