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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村,现住原籍,2010年因犯抢劫罪被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平山县正义路自西向东行驶,被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平山县西外环路与正义路交叉口处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2mg/ml。经抽血送检,被告人杜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 其含量为:166.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娜琴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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