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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1********,汉族,初中,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4时16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冀C*****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山深线(205国道)66公里处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昌黎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为98.8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有被告人杜某某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强制险保险单复印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等书证;有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有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有视听资料光盘及说明;有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宇

检察官助理:王春月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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