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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1********,汉族,初中,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该曾于2015年10月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罚款贰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沿昌黎县燕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燕山路地道桥北侧时,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有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机动车强制险保险单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有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有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有视听资料光盘及说明;有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抓获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宇

检察官助理:王春月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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