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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市,住**市**乡,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冀R*****号宝骏牌小型轿车沿刘霍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龙虎庄乡义井村西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杜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斌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于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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