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冀F*****的小型轿车沿山海关区海口道自东向西行驶,行至铁门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是282mg/ 100ml。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杜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02.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呼气式酒精检验报告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杜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冰
(院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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