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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8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4日14时许,汤头沟交警中队民警巡逻至****村路段,对一辆过往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进行核查时,发现被告人杜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后提取驾驶员杜某某的血样并送检至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结果为98.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朝旺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隆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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