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27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冀E*****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32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马头治超站限高处时,将限高护栏撞坏,限高护栏将对面由东向西贾某某驾驶的冀E*****小型轿车撞坏。经隆尧县公安局血液酒精检验中心检验:杜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3.6mg/100ml。案发后杜某某积极赔偿限高修理费等费用,并赔偿贾某某车损费用。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隆尧县公安局出具的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报告等;5.现场勘验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进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晗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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