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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10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组,2018年05月1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兰考县交警大队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0日22时05分, 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牌号为豫B*****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河南省兰考县张君墓镇杜庄村街内公路时, 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酒精检测仪检测, 其结果为224mg/100ml, 民警将其带至兰考县东方医院抽血,后经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杜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14.9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杜某某有C3驾驶证,不能驾驶小型轿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供述、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 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改枝

李翠芳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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