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0********,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住通许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6月26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续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23日00时05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沿通许县水利路由东向西行驶水利路西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通许县中医院抽血。经检验,杜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2.证人代某某的证言;3.杜某某无前科证明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二磊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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