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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杜某某 ,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增福庙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0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0时许,在长葛市后河镇**超市门口处,被告人杜某某酒后持C1证驾驶豫KDL***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1.2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 2.书证等;

3.视听资料; 4.证人刘某某证言;

5.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萍

二0二0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增福庙乡**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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