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1236号
被告人杜**,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汽车维修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行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晚上,被告人杜**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鲁******的面包车,从上海市浦东新区出发,途经G15沈海高速、G92杭浦高速至海盐,行驶至海盐县望海街道嘉盐线凤凰大道路口处时,因不胜酒力靠边停车并醉倒在车内,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杜**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6毫克/毫升。
被告人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汽车转让协议等书证;
2.证人张**、胡**、潘**的证言;
3.被告人杜**的供述和辩解;
4.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但其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车,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柏水英
检察官助理:王高镇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俊杰被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一体化平台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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