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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22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9********,汉族,高中文化,任沙井派出所治安消防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深圳市 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与朋友在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路东升砂锅粥喝酒吃宵夜时与邻桌人员发生争执,期间杜某某驾驶粤EJ1****车辆接朋友离开,随后又返回现场接其他朋友时被拦下。执勤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对杜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杜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凝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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