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0时55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好来登酒店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4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等;6.现场执法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人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显忠
2020年10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册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