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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雨花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社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和李某某等人在在长沙市湘江边“**”饭店吃午饭,期间其饮用了三两左右的“小郎酒”白酒和一瓶“雪花”牌啤酒。1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又同李某某等人在**南站附近一饭店吃晚饭,期间其饮用了三两左右的“小郎酒”白酒。饭后,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湘******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李某某等人从**南站在**上**高速送李某某等人到达**机场,后独自一人驾驶湘******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机场上长株高速,在干杉枢纽转G401长沙**路,行驶至G401长沙**路**路段(**收费站)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4.8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湖南**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891mg/100ml。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杜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其坦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拓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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