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88********,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石道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豫******小型轿车,沿登封市嵩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岳大街交叉口向东右转弯时,与沿中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骠骑电动车相撞,致电动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杜某某的血醇含量为268.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苗永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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