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曾用名汪某甲、汪某乙,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贵州省水城县,户籍地贵州省水城县猴场乡**村**组,现租住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凤洋村安置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1时53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动机号已磨损)从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广场往浔中镇凤洋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浔镇兴南街9号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杜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27.93mg/100ml。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侦破经过、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无证驾驶无牌号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海龙
检察官助理:陈南军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证言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