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42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安徽省萧县人,住安徽省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杜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3月29日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本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赣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县**乡**行政村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圣泉派出所民警出警过程中发现杜某某存在饮酒驾车嫌疑,移交交警八公里中队处理,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经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6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杜某某于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得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
证人祖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安徽永泰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2109号鉴定意见书。
萧县公安局根据执法记录仪资料制作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可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两个月零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风雷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住安徽省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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