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编号:4104261982********,现住河南省襄城县**乡**村,户籍地:河南省襄城县**乡**村,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侦查,同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6****号小型轿车,沿襄城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襄城县**村****门口路段处时,与刘某某驾驶的豫KC****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杜某某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含乙醇含量为每263.27mg/ 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激涛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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