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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79********,汉族,初中文化,**煤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烟台街道兆麟西路生活区**号,现住灯塔市**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2日23时11分许,被告人杜某某持C1驾驶证醉酒驾驶经检验鉴定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车上载有郭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灯塔市兆麟转盘向北左转弯时,逆向行驶到兆麟转盘西北角处,与建设大街上由北向南超速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辽K****6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杜某某和郭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36mg/100ml。经认定,杜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杜某某被送到灯塔市中心医院抢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执、现场图、现场照片、病情介绍、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

2.证人郭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宁

检察官助理:王仲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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